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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照门”事件的法律思考
[作 者]研工部   [来 源] YGB.SDU.EDU.CN  [发表时间]2008-04-17 23

2008417晚,稷下风研究生学术讲坛第110期在法学院101报告厅如期举行。法学院范进学、王德志、秦伟、柳忠卫和柳砚涛五位教授为大家做了题为“‘艳照门’事件法律思考”的精彩讲座。讲座现场座无虚席,场面异常热烈,许多同学站在过道中聆听讲座。

针对前段时间影响范围广泛的“艳照门”事件,五位教授分别从自己的专业角度提出了对该问题的看法。首先发言的是秦伟教授,教授从两个角度进行了思考。他认为,“艳照门”事件涉及到个人的隐私权,但是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应该受到限制,同时名人的言行也应当受到一定的规制。对于责任承担问题,教授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如果陈冠希私下对照片欣赏并不涉及到公共利益则法律不应对其进行评价,如果为其上传至网络,则不仅应当受到道德谴责,更应追究法律责任。如果为第三人上传并传播,那么其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具体为隐私权分类下的生理隐私或者生活隐私。此外,教授认为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规范名人的行为。

柳砚涛教授认为,该事件并非仅仅是民事事件,同时涉及到国家公权利和国家义务问题。他认为我国法律关于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并不到位,对于责任承担方式仅仅规定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方式。其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承担不作为的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监管,当出现侵权时候国家应当提供救济途径,但是现行规定存在维权障碍,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柳忠卫教授从刑法角度进行了解析。他认为“艳照门”事件涉及到刑法第363条第一款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但是对淫秽物品的定义存在难度。我国法律对淫秽物品的规定是包括具体描述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电子终端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柳忠卫老师还论述了刑法和道德的关系,他认为应当区分为四种不同情况,刑法不可介入的道德领域;刑法不可一般介入的道德领域;刑法可介入的道德领域;刑法不需要介入的道德领域。

王德志教授认为“艳照门”事件和宪法存在间接关系,因为隐私权首先是从美国宪法解释中产生出来的,此外“艳照门”事件的余波可能会涉及到宪法问题。他认为在法律层面,陈冠希是受害者,照片等为隐私权的范围,仅仅个人观赏并不违法。他同时认为网络等现代技术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艳照门”事件的发展,现代高科技在给我们带来极大方便的时候,也可能造成更加容易的侵权。

范进学教授最后发言,他认为该事件并不是纯粹的先发问题,或者说本身并不是先发问题。首先应当区分公领域和私领域。公领域并不是单纯的指国家,而是社会公共领域。私领域应当受到绝对保护,公权力不可以侵入。同时每个人的隐私权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教授认为,对淫秽很难进行界定,仅能在个案中由法官自由裁量。针对该事件中是否有国家义务的问题,老师认为存在国家义务,但是非直接的义务。国家制定法律法规,管理相关网站的企业就负有直接的注意和审查义务。网络应当存在主权问题,应确定其主体。

讲座的最后,现场同学积极和五位老师进行交流,不时碰撞出思想的火花。经过不同法律研究领域教授的精彩讲解,使同学们对法律以及道德等方面的问题有了更深入的思考,有非常大的教育意义。讲座的过程中掌声笑声不断,讲座始终有序而又热烈的进行。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讲座结束,许多同学意犹未尽继续老师们交流。本次讲座圆满成功。

编辑:ji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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