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2日晚七点,“稷下风”研究生学术讲坛第85期在东区老校法学院报告厅成功举行。本次讲座邀请到的嘉宾是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刘保玉教授,为同学们讲解《<物权法>(草案)中所有权取得的若干规定及其完善》。
自物权法草案(三审稿)于2005年7月向全民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广泛的讨论,有关问题的讨论与争论至今仍在进行。对物权法草案三审稿以及2005年10月形成的四审稿、2006年8月形成的五审稿和10月形成的六审稿,各界有多种不同的基本评价,学生对这个问题非常感兴趣。刘教授认为,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六审稿)中设专章规定了“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这种体例编排及其中的不少具体规则设计是值得肯定的,但应增补关于“先占”、“货币与有价证券所有权的取得”和“取得时效”的规定,保留并完善前几稿中关于“添附”问题的规定。草案中关于不动产与动产一并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可以成立;在善意取得制度对占有脱离物适用的特别规定中,不应仅限于遗失物,亦应适用于“盗脏”。草案中关于拾得遗失物问题的规定,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值得再予改进。
刘教授的讲座不仅理论性强,而且以现实案例做铺垫,整个讲座形象生动,博得了同学们的阵阵掌声,讲座之后,刘教授还与同学们进行了讨论,讲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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