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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与传统法律
[作 者]研工部   [来 源] YGB.SDU.EDU.CN  [发表时间]2007-04-05 22

    4月4日晚7点至9点,“稷下风”研究生学术讲坛第86期--“院长论坛”系列之一在东区老校法学院101学术报告厅成功举行。本期论坛的主题是“儒家文化与传统法律”,法学院副院长林明教授畅谈了他对儒家文化与传统法律方面的研究心得。他主要从三个方面介绍了儒家文化与传统法律之间的关系。

    首先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问题。儒家文化强调遵循礼教,而法就是以礼教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礼是法的一种载体。儒家思想经过汉儒改造,发展为整个法律制度的依据。可以说,法学是经学的一个分支。在汉代,通过引经决狱、引经注律方式将法律向儒家学说靠拢。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在制度上主要表现在上请制、恤刑制、容隐制、秋冬行刑制、八议制、十恶制以及服制等。

    其次是古代以家族为本位的伦理法制度问题。传统法与道德不相区分,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国法、家法并行不悖。“孝”是构成古代社会的主要理论支撑点。伦理法治虽在现在看来有失妥当,但在当时是符合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对维系生产和稳定社会都起过一定的作用。

    最后是儒家文化对古代诉讼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执法原情,强调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司法中有一套完整的慎刑体系,包括越级告诉制度、死刑复审制度、法官责任制等;无讼是求,提倡明德教化,推行调处息争。

    讲座的最后是同学们的提问。同学们问题尖锐、前沿,涉及到当代该如何对待儒家文化、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与人权思想等问题。林明教授回答的简洁但又不失权威、精辟且发人深思,现场学术交流气氛热烈。

编辑:ji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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