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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右”博士生论坛第53期成功举行
[作 者]研工部   [来 源] YGB.SDU.EDU.CN  [发表时间]2008-06-30 07
    由山东大学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办,法学院研究生会学习部承办的山东大学53期“海右”博士生学术论坛于6月28日晚七点在法学院101学术报告厅成功举行。本次论坛邀请了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李柯丽、钟淑健和赵萃萃同学,三位博士研究生分别就“灾后重建:钱从何处来,到何处去”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了主题发言,法学院秦伟副教授作为点评嘉宾出席了本次论坛。
    在主题发言阶段,首先由赵萃萃同学就灾后重建资金的来源作了详细介绍。她认为一般而言,重建资金的募集主体主要有三种:
    (一)政府:从各国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来看,政府可通过利用财政收入、建立“灾难”专项基金、发行特殊国债等方式筹集、利用重建资金。
    (二)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汶川地震发生后,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核销呆帐、提供展期等措施,在灾后重建过程中由其提供的贷款将成为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
    (三)NGO和NPO(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通过捐赠、募捐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也是重建资金的重要来源。
    赵萃萃同学还进一步指出,重建资金应当按照“分阶段、分类别”的原则加以利用,具体而言:对于重建初期为恢复基本生产生活、涉及公民生存权方面的建设和投入应当无偿提供资金支持,而对于生产性投资和企业再建、涉及公民发展权方面的建设和投资则应当是有偿提供的。
    李柯丽同学主要从慈善的角度对作为募集资金重要途径的慈善活动(如捐赠、基金会)进行了剖析:
    (一)募捐主体:募捐活动通常涉及三方——募捐者、捐赠者和受益人,就有权进行募捐的主题而言,目前主要有两种——官方(如民政部门)和民间力量(如中华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需要注意的是,基金会法人、临时性组织在一定条件(如报经政府批准)下也可以成为适格的募集主体。
    (二)监督主体:主要有三,分别是官方(如审计部门、民政部门)、各类法人、社会大众(知情权的体现)。
    (三)捐赠者的权利保护:通过网络及手机短信广为传播的“铁公鸡”排行榜、消费品牌“顺口溜”以及名人捐赠排行榜是否侵犯了相关主体的相关权利(如隐私权)呢?李柯丽同学认为这一问题需要审慎考虑,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捐赠者有权利要求目击者就其姓名和捐赠数额予以保密而且可以在捐赠时附条件。
    钟淑健同学主要从灾后重建资金的“去处”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地论证,她将资金流向分为两大类——旧秩序的重整和新秩序的建立。具体如下:
    (一)旧秩序的重整
    钟淑健同学认为这一“重整”主要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就物质方面的重整而言主要是“核产清资”,但结合国务院《汶川地震后恢复重建条例》,我们可以发现这一重建条例还存有不足之处,例如,它虽然对公民个人的财产的“核”“清”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却忽视甚至忽略了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归属问题。尽管条例中由“其他有关事项”的兜底条款,但却无法切实的发挥“大而有用”的“兜底”作用。就精神方面的重整,重建条例亦有不足,应当加强对灾后灾区群众的专业心理辅导,并应在灾区建立专业的心理辅导机构和调研机构,以期为地震灾区及其他受灾地区提供专业、有效的心理辅导和心理救助。
    (二)新秩序的建立
    钟淑健同学主要从三个方面就此进行了论述:第一,教育。汶川地震的一个很大悲剧就是中小学校舍倒塌所造成的巨大人员伤亡,有人曾主张追究校方责任,那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国家是否应当承担中小学建设投入不足、监督不力的“国家责任”呢?这一问题值得深思。此外,突如其来的灾难也让我们进一步反思现在的教育模式,并应考虑将逃生技巧、避险方法等教育纳入中小学课堂。第二,保险。地质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往往成为保险人排除赔责的“利刃”,钟淑健同学提出不妨建立一种国家给予保险人一定补贴而由保险人根据财产险、人身险合同而予以赔付的特别险种来解决这种突发、大规模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问题。第三,市场主体。钟淑健同学以公司为例,如果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且有无继承人的情况下,其所持股份便成为“无主财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则应由国家取得所有权、取得股东地位。另外,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也应当成为重建过程中应予以特别关注的问题。
    互动交流阶段,同学们主要就赠与合同(捐赠)的性质(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赠与人的义务等方面的问题与三位博士研究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最后,秦伟老师就三位博士研究生的主题发言以及互动交流阶段同学们的讨论进行了精彩点评。秦老师指出,灾后重建是一个复杂的、涉及各个方面的过程,而法律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除了“调整、规制”之外,一个更为重要的作用就是“监督”——重建主体的行为、重建资金的使用、重建过程的信息公开等均需要法律提供最强有力的保障。
编辑:y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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