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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德怀考博风波,引起社会对国内博士生招考制度的质疑,引发了一场对国内考博制度是否公平的大讨论,制度的合理及对规则的遵守与否成为这一事件的焦点。我们暂且不去讨论这一事件的谁是谁非,直接透视它的深层次问题也许更有现实意义,这就是:目前国内的考研或考博制度是否公平科学?怎样才能确保考研制度的公平科学?
从这一事件中至少可以提出以下的实质问题:
1. 博士生录取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应该具备什么样资质才合格?笔试、面试的效度到底有多大?除了笔试、面试外,其它方面的资格、条件是否还要考虑,怎样衡量?
a. 什么样的人才有资格读博士?
b. 笔试、面试各占多少比重才比较合理?面试的题目应该覆盖什么内容,才能考出笔试所无法测试出来的考生资质?至少不应该考那些死记硬背的东西,或者偏题、怪题、一般来说无法回答或者一查书本就可以找到答案的问题!例如,根据朱教授的解释,面试主要是考察考生的研究能力。但像这样的问题:“法院判决援引法律、法规有多少?为什么”没有指明是哪一层级或具体哪个法院,是国内法院还是国际法院?如果没有专门去调研,怎样得到准确的数字?这个含糊不清的问题能用来考核考生的法学素养及研究能力吗?
c. 但是,笔试、面试是否就能够考出一个考生的综合水平?笔试、面试分数高并不等于研究能力好,分数低也不见得素质及潜力差,因为笔试的问题毕竟很有限,面试的时间很短,所提的问题更有限,更不能不排除考生临场发挥不佳的情况。在笔、面试这一短暂的时空范围内,能否有效的确定一个人从事该学科研究的能力及潜质?除了笔试、面试外,考生其它方面资格、条件是否应该作为重要的录取条件?例如,考生在工作上业绩,特别是与包括专业有关的工作经验及业绩,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著作、专利及其它学术成就的情况?考生对本学科研究的兴趣程度及在本学科发展的潜质怎样?考生的研究能力、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如何?有无本学科知名学者推荐(注:在社会的诚信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之前,有价值的论文、专利及其它学术成果应比专家学者的推荐更具说服力),等等。但是,这些“其它方面资格、条件”应该占多大比重才比较合理?应该说,博士生毕竟不同于大学生,作为博士生,应有相当的知识视野、学术水平及研究能力,在某些专业领域,例如管理学、社会学、法学,还应该有一定的社会历练,博士的录取实际是应该通过考核、选拔的制度,而不是传统的应试制度。但不论用什么制度,都应当建立及遵守一定的规则。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采取两者相结合的办法可能更加有效。笔者认为,笔试占30%,面试占20%,其它方面综合的资格、条件占50%比较科学合理。但考生其它方面综合资格应该由研究生院组建一个“考生综合资格专家评审委员会”(应由不同院系的教授组成,对于公立名校,最好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知名教授、专家参加),由各个专家对考生全部的申请材料进行独立评审、打分,然后取分数的平均值(去除最高分及最低分之后)来确定。考生的录取与否按以上三方面的总分来决定。为减少考研或考博成本,在报考前,最好让考生有机会先与导师就学术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沟通,进一步确认双方是否可以建立“师徒关系”,例如,通过国内外的学术会议(conference)、书面交流、学术讨论会(seminar)、直接面谈,等等。因为尽管直觉的判断有时也很准确,但多角度、全方位的观察一个人才往往才能得出更加正确的判断。
d. 另外,怎样公平公正地对待同等学力、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经历及外校、外地、外专业的考生(注:2002年诺贝尔化学奖获得者田中耕一 (Koichi Tanaka) 既没有博士、硕士学位,更不是教授,而且还不是学化学出身的,而只是日本岛津公司的一名普通的研发工程师,那么,他的知识资质及学术水平应该算什么“士”?)?笔试、面试及其它方面资格、条件考核应该怎样在招生过程中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实现,从而确保真正合格的人才入选?这也是招生录取是否公平的重要标志。
2. 招收博士生的程序应该怎样才比较公正科学?
a. 初试的成绩、面试的分数线是否应该在公布复试名单之前预先在网上公布?
b. 面试名单要不要在网上公布?应该在什么时间之前以什么方式通知考生?如果无法及时通知到本人,应该怎样处理? c. 面试是差额还是等额复试?面试分数线更改应该经过什么样的合理程序?面试评议组的人员构成怎样?面试是否应该对单独对每个考生进行?以上这些问题实际上应该在招生简章上加以明确。 d. 参加面试的评委组成问题。除了导师及本专业的老师外,是否相关专业及外校本专业的老师也应该参加,这样,才有利于确保结果的公平与公正。当然,导师的意见应该占比较大的份量。因此,比较合理的面试的评委组成是:导师、本校本专业比较权威的老师、本校相关专业的老师、校外本专业比较权威的老师、校外相关专业的老师。在复试的过程中,每个人都应该提问,并根据考生的回答各自计分,其中,导师的意见占35%,其它人意见占65%,按以上比重平均后构成复试的成绩,这样才能确保面试的公正。
d. 面试的笔录,是否应有专人负责?笔者认为,此项最好还是由研究生院的专职人员来负责,并且存入考生档案。因为“面试的笔录”实际上等同于“笔试的考题及答卷”!
e. 考生对笔试、面试有异议,是否可以要求复查?实际上,这既涉及考生的权利,也利于维护考试制度的公平公正。因此,如果能提出合理的理由并经过研究生院讨论同意,应该允许。并且,应该有专门处理此类申诉的机构及专职人员,包括设置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等。纪检及监察部门在必要时也有责任对招生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审查。
3. 怎样维护学术诚信,确保真正有能力及发展潜质的人才获得深造的机会?
尽管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导师对录取博士有很大决定权,但前提是申请者的GRE(General 及Subject)、GMAT、LSAT、MCAT等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线,并且申请者还要提交大学成绩单和其它能证明个人学术水平和成就的材料以及相应的专家学者推荐信。而在中国,博士生、硕士生教育现在还是稀缺资源,名牌大学的博士生教育更是稀缺中的稀缺。维护博士生和硕士生招生,特别是“吃”纳税人钱的公立名牌大学的博士生和硕士生招生工作的公正科学,使得唯要真正合格的人才才能入读,国家的钱投在真正应该被投资的人身上,尤为必要。对于法学博士的录取,更应该确保其公平公正,因为法学本身就是维护公平的科学,从事法学的人员,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更应该自觉地成为维护公平与公正的典范!试想,如果法律的天平都失衡了,还有社会的公平可言吗?所以,如果我来选择法学的博士生导师,首先考虑的是其是否处事公平、公正(至少应该有公正的意识及行为),是否敢于坚持真理又勇于修正错误,然后才看其在学术上造诣,同理,选择学生也一样,否则,将来培养出来的学生不知要给社会造福还是带来危害。公平与诚信应该成为法学界、法律界最宝贵的财富,只有在公平与诚信的前提下的学术才有实质的意义!
中国研究生导师的权力应该逐步扩大,但应该是在提高及维护学术诚信和学术公平的前提下,而不是人为地、自我地、盲目地扩大。“笔试成绩是看看文笔还算流畅的”,就可以“随便给分”?复试成绩可以随便答应“更改”,没有参加复试的人可以录取,这是严肃的学术态度吗?
任何人或组织的诚信及权威都是通过日常每一件事、每一行为逐步积累、建立起来的。我们应当相信他人,特别是有学识的专家学者,但在人们的思想道德情操还远没有达到理想高度的社会转型期,相对于相信他人,我们更应该相信严密又科学的制度体系。因此,采取相应的权力制约是很必要的,权力的放纵只会滋生更多的腐败。中国的高考制度已经够严密了,也是至今国内最有诚信的考试制度;但就是在这样的制度下,还不是时时出现考试舞弊的现象,出现招生录取中的不正之风?假定没有高考制度,那大学招生的腐败势必泛滥成灾!
法律本身就是对社会各种权力进行规范与制约,好的立法也往往能有效地制衡各种权力。建立科学公平的招生制度,在招生中严格遵守“游戏规则”,通过严密的制度监督来维护学术诚信,才是真正地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才负责的态度,才能使人们对招生的结果心悦诚服,也才能建立真正有生命力的名牌大学!
我们要建设的是一个有诚信的、公正的社会,但如果学术界、教育界都缺乏起码的诚信和公正,还能保证社会其它领域有诚信和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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