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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研究生在校期间本人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财务部教财[1996]85号文件《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山东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
一、 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二、 普通奖学金的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硕士生及其它非在职人员)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3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5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70元;
(二)硕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本科生及其它非在职人员)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9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1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30元;
3.专科毕业参加实际工作满三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10元;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五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30元。
三 、 普通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造表,财务处审核并按月发放。
四、 其它有关问题
1.依照原国家教委文件,学校决定按国家规定的普通奖学金标准每生每月下浮10元,用于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发放部分报酬。
2.在实行新的奖学金发放标准后,研究生在学期间的书报费不再发放。
3.在校研究生除享受规定的普通奖学金外,同时享受济南市政府规定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4.回族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每生每月发给伙食补助费6元,其他少数民族研究生每生每月发给伙食补助费4元。
5.委托培养、定向培养以及自筹经费研究生待遇,按合同或协议有关规定执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此《发放办法》。
6.毕业、结业、肄业、公派出国或休学、退学、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从学校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7.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发给普通奖学金。
五、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解释,从2001年9月1日执行。
二○○一年六月
二○○四年五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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