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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
[作 者]   [来 源]   [发表时间]2005-09-30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是指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基金会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研究生。
  第二条 社会奖学金命名一般按照山东大学XXXX奖学金形式命名,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要求进行命名。
  第三条 社会奖学金评选依据本办法相应条款和具体社会奖学金评审细则或管理办法共同进行。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评审坚持全面衡量,统筹兼顾,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同一年度各类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二章 评奖条件

  第六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均可申请各类研究生社会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申请社会奖学金,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科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优良。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三)科研态度严谨,水平突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具有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八条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定照顾无工资收入研究生和生活困难研究生,学校可根据奖学金设置情况限定有工资收入研究生的获奖比例。
  第九条 所有参加奖学金申请的研究生单科成绩一般不低于70分,且须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按与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达成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申请社会奖学金:
  (一)在学期间获省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
  (二)所学课程平均成绩90分以上;
  (三)在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各类比赛中荣获二等奖及以上;
  (四)研究生德育考核被评为优秀者;
  (五)自筹经费研究生。
  第十一条 受过各类处分者,不能参加当年的各类社会奖学金的评比。

第三章 评选与奖惩

  第十二条 社会奖学金一般在每年10—11月份进行评定,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要求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并附课程学习成绩表、思想政治表现情况、论文原件和科研成果鉴定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校,由学校组织评审或批准,经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确定获奖者名单。
  (三)对获奖研究生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学校会同设奖单位或个人,对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选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十六条 研究生自获奖起一年内如有各种违纪行为,并被处以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并通知设奖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奖办法》(山大学字[2001]022号)同时废止。

编辑:y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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