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山东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9人,委员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团委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院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决定书应当包括处理意见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从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处理意见,并将复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作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须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部门。 第十六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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