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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全面推动我校研究生“三种经历”工作的开展,鼓励研究生开拓创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设立山东大学研究生项目奖学金。
第二条 研究生项目奖学金评审要坚持突出创新、鼓励优秀、注重实践、项目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凡取得山东大学正式学籍的研究生均可以申请项目奖学金。
第二章 奖学金设置
第四条 山东大学研究生项目奖学金有以下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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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奖学金名称 |
名额(人) |
金额(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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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
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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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研究生海外经历奖学金 |
不定 |
≤6000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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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研究生第二校园奖学金 |
不定 |
2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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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奖学金 |
2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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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 |
100 |
1000-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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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优秀博士生培育奖学金 |
按培育计划方案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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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研究生项目奖学金原则上可与其他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兼得。
第六条 项目奖学金由学校和社会奖学金设奖单位共同出资。奖学金数额较大、获奖面较广的社会奖学金用于项目奖学金的金额不少于设奖总金额的40%。
第七条 社会奖学金用于项目奖学金的金额部分仍按原社会奖学金命名,并在命名时注明项目名称。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山东大学研究生海外经历奖学金的评选按照《山东大学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实施办法》评审,被学校选派出国的研究生同时获得山东大学研究生海外经历奖学金。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可申请山东大学研究生第二校园奖学金:
(一)按照《山东大学研究生国内访学选派与管理办法》评审,并被学校选派的研究生。
(二)研究生由所在培养单位组织派出参加第二校园经历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第二校园经历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学期不超过两个学期。
2.参加第二校园的学校或科研机构应有研究生院,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重点学科;或在两院院士、学科带头人、领域名师指导下进行学习。
第十条 山东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奖学金评审条件:
(一)研究生社会实践奖学金主要奖励研究生在社会实践调研,服务社会社区,企业科技服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等各类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较大成绩者。
(二)研究生社会实践奖学金以课题立项形式进行评审,研究生在申请此奖学金时须提交社会实践立项申请书,并由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评审,评审通过者授予山东大学社会实践奖学金,并发放奖学金的1/2作为启动经费,其余1/2待实践项目完成并提交合格结题报告后发放。
第十一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评审条件:
(一)参加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竞赛等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研究生,在论坛上宣读论文,在竞赛中获得二等奖或二等奖以上奖励;
(二)参加境外的高水平国际性学术会议,所提交的科研成果被大会接受,并在大会上做主题发言或报告。
(三)除上述两项外,部分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以课题立项形式进行评审,用于资助研究生进行前沿研究、科技创新等。研究生在申请此奖学金时须提交科技创新立项申请书,并由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评审,评审通过者授予山东大学科技创新奖学金,并发放奖学金的1/2作为启动经费,其余1/2待创新项目完成并提交合格结题报告后发放。
第十二条 山东大学优秀博士生培育奖学金的评选按照山东大学优秀博士生培育计划相关规定执行,入选优秀博士生培育计划的博士生获得山东大学优秀博士生培育奖学金。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山东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访学生奖学金每年10月份评审。山东大学研究生海外经历奖学金、第二校园奖学金、优秀博士生培育奖学金根据相应办法确定人选后同时获得相应奖学金。
第十四条 评审步骤:
(一)山东大学研究生第二校园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
1.须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申请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所申报项目的证明材料等,经本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初评后报学校评审。
2.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申请情况组织专家对各类奖学金进行评审,并确定初选名单。
3.奖学金初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确定获奖名单。
(二)山东大学研究生海外经历奖学金、优秀博士生培育奖学金根据相应的选派办法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获得山东大学研究生项目奖学金且本年度德育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研究生在项目完成后授予“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称号。
第十六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选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十七条 受各类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不能参加下一次各类项目奖学金的评审。受两次(含两次)以上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学期间不得参加任何项目奖学金的评审。
第十八条 研究生自获奖起一年内如有各种违纪行为,并被处以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评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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