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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审要坚持突出创新、保证质量、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三条 凡取得正式学籍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士后第一年可按硕士三年级身份参评)均可申请优秀奖学金。
第二章 奖学金设置
第四条 山东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有以下6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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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名称 |
名额(人) |
金额
(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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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
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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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 |
25 |
35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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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
50 |
1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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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学金 |
30 |
5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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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 |
研究生人数*2%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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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研究生特殊贡献奖学金 |
不定 |
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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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优秀部分) |
按各社会奖学金评审办法评审 | 第五条 除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和研究生特殊贡献奖学金外,其他各类优秀奖学金原则上不能兼得。
第三章 科研成果认定
第六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包括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包括会议综述、纪要和学术会议通讯等),独著或参编的学术著作,获得的重大发明专利,获奖或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等。
第七条 为鼓励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和学术竞赛,国家级以上的学术会议收录论文和竞赛获奖成果均可按一篇成果计算。
第八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署名一般应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每项成果按1/2计算)。
第九条 奖学金申请者的科研成果署名单位均须为山东大学。
第十条 发表在增刊、专刊上的科研成果及厅级以下科研奖励等不计算在成果之内。
第十一条 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再次申请奖学金时其科研成果等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为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各类优秀奖学金在评审过程中对论文发表在CSSCI索引期刊上或被SCI等收录较多的研究生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奖条件
第十三条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比基本条件:
(一)研究生各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年度德育考核为“优秀”。
(二)已修培养计划所列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不含补考成绩,下同);培养计划所列各科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者,单科成绩可不低于70分。
(三)硕士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少于3项,博士生不少于5项。
(四)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申请校长奖学金。此类研究生获奖名额总数不超过10名。
1.在学期间若有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在本学科(或领域)最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或在高影响因子的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单篇论文较多次地被引用,或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很高的科学价值或应用价值;
2.研究生参加全国性的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性活动,取得一等奖以上荣誉称号,为学校争得较大荣誉;
3.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比基本条件:
(一)研究生各方面全面发展,年度德育考核为“优秀”。
(二)已修培养计划所列课程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
(三)科研成果:硕士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少于1项,博士生不少于2项。
第十五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学金评比基本条件:
(一)年度德育考核为“优秀”或“良好”。
(二)已修培养计划所列课程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对于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研究生可放宽成绩要求。
(三)硕士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少于2项,博士生不少于4项。
第十六条 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只授予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获得者。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按照《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山东大学研究生特殊贡献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研究生在某些方面或某个事件上为学校争得较大荣誉,产生较大影响者。
特殊贡献奖学金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学校审定,不受名额限制,获奖者除授予荣誉称号外,给予一定的奖学金,奖学金金额视贡献程度而定。
第十八条 山东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是指由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金组织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具体评审按《山东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和各项社会奖学金的具体评审要求进行。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事宜。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审一般在每年10月—11月份进行。社会奖学金按照设奖者的评审时间要求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奖步骤:
(一)校长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学金和研究生社会奖学金须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申请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与复印件等材料,经本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初评并公示后报学校评审。
(二)符合第四章第十二条第四款条件的校长奖学金申请者与研究生创新活动奖学金申请者须首先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奖学金申请表格,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经本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公示后报学校评审。
(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申请情况组织专家对各类奖学金进行评审,并确定初选名单。
(四)奖学金初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确定获奖名单。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获得山东大学校长奖学金且本年度德育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研究生同时授予“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标兵”称号;获得其他优秀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除外)且本年度德育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研究生授予“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称号。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召开大会对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并发放奖学金。校长奖学金部分的60%以现金形式发放,40%以项目支持形式进行发放,资助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海内外访学、开展课题研究、“未来领袖培育计划”等。
第二十四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选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二十五条 受各类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不能参加下一次各类优秀奖学金的评审。受两次(含两次)以上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学期间不得参加任何优秀奖学金的评审。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自获奖起一年内如有各种违纪行为,并被处以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学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山大研字[2005]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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