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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管理办法
[作 者]   [来 源]   [发表时间]2006-05-22 0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改革研究生培养机制,增强研究生自立、自强意识,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待遇,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完善研究生“三助”(即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分别简称“助教”、“助研”、“助管”)奖学金工作。“三助”奖学金以岗位津贴的形式发放。

第二条  “三助”工作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组织实,包括制定实施细则、总体原则和年度工作方案,审定“三助”工作年度经费分配方案,检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将其列入主要工作内容,予以大力支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对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必须经过导师同意,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三助”岗位一般在二、三年级研究生中聘任,聘期一般不超过三个学年。

第六条  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及委托培养研究生及单独入学考试研究生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津贴的“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一般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岗位。

第七条  在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三助”工作。聘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取消研究生“三助”资格。

第八条  “三助”岗位的设置优先支持基础学科,在人员聘任上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九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津贴发放要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克扣研究生的“三助”经费。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助教”:承担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研究生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授课、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生产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课的阅卷、开放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助研”:承担学校或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第十二条 “助管”:承担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科研教学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担任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助理等。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各教学科研和行政单位分别由分管领导组织本单位“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方面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来确定“助教”名额,制定“助教”需求计划。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设置,要求理、工、医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设置“助研”岗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制定出本单位的“助研”招聘计划,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对不设“助研”岗位的博士生导师,学校将调整该学科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校各职能部门确定招聘计划。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助管”岗位数不得超过在岗人员总数的20%,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在校研究生每100名设置1个“助管”岗位,每增加100名研究生增设1个“助管”岗位的标准设岗。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岗位津贴标准:

“助教”:200400/月,每周实际讲课工作量不低于6个学时。

“助研”:由学校和导师共同负担,学校每岗支付不超过200/月。

“助管”:200/月,每周工作量不少于12学时。

第十八条  “助教”岗位津贴:承担学校公共课教学、和开放实验室管理的“助教”津贴由学校支付;承担研究生培养单位专业基础课、专业公共课、专业课教学的“助教”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助研”岗位津贴:由学校和导师按一定比例分担,所有用于支付研究生“助研”奖学金的经费统一划拨到学校设立的研究生“三助”奖学金帐户,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支付。

“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支付。

鉴于我校不同学科的具体情况,学校每年设立一定数量的由学校全额支付的“助研”岗位,用于支持基础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九条  “三助”奖学金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制表,计划财务处按每学期5个月统一发放。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设立“助研”岗位的导师在规定的岗位津贴以外从科研课题经费或应用开发经费中适当增发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

 

第六章 岗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公布后,由研究生院、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受理研究生“助教”岗位的申请,岗位批准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助教”岗位聘期为一学期(特殊情况可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助研”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设岗导师申请,经导师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助研”岗位按学年聘用,聘期为一至三学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各单位招聘计划,统筹安排,确定各单位岗位名额。“助管”岗位聘期为一学期。

第二十四条  所有岗位申请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助”岗位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但对于下列临时情况,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同意,可办理申请:

(一)主讲老师因临时原因出差、休假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完成本学期课程,需研究生继续完成未结课程的,可以申请临时“助教”岗位;

(二)单位因组织重大活动或有大量事务需临时处理,需研究生协助办理的,可以申请临时“助管”岗位;

(三)其他临时情况急需“三助”岗位协助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三助”岗位聘用应签署聘用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甲(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乙(“三助”岗位聘用单位)、丙(上岗研究生)三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七章 岗位考核

第二十六条 “三助”岗位考核定期进行,“三助”岗位考核严格按照设岗要求进行。

第二十七条 “助教”岗位考核工作主要听取设岗课程主讲老师和听课学生的意见。

“助研”岗位考核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由导师和课题组考核。

“助管”岗位考核由设岗部门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给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用,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最后一次的岗位津贴酌减发放。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山东大学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二:山东大学研究生“助研”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三:山东大学研究生“助管”奖学金实施细则

编辑:y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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